自2013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农药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13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